華體會體育遼寧大連,一飯店保潔員撿到2萬元,因為找不到失主,就選擇了報警。沒想到領導得知以后,直接把她開除了,還說:“別說撿錢,撿什么東西都歸店里管,你有什么資格報警?”
1月28日,保潔員宋大姐在工作時,撿到了這2萬元,當時她就把錢交給了前臺。過了幾天,宋大姐聽說這錢還沒人來領,她就報了警。
店長一看這情況,不樂意了,給宋大姐所在的第三方公司領導打了電話。領導聽完這事兒以后,直接聯系了宋大姐,華體會體育質問宋大姐有什么資格報警,店里不會報警嗎?還說宋大姐是“分不清大小王!”店里的損失要從宋大姐工資里扣。宋大姐氣壞了,說自己沒做錯,店里要報警的話,這好幾天為啥不報警?而且,店里能有什么損失?這是不是說店里準備找不到事主,華體會體育就把這筆錢吞了?領導隨即將宋大姐開除,要求宋大姐立即收拾東西走人,“像你這種人,我一分鐘都不想用!”目前,這筆錢還在警方處。這什么飯店?不在那里干是對的,遲早倒閉。但宋大姐就算不在那里干,這事兒也必須分個對錯出來,這家店也必須為此付出代價!一、撿到的錢該歸店里管嗎?在這個事件里,飯店公開的說法是,這錢該歸店里管,就算要報警,也是店里報警,宋大姐自己報警的行為不對。確實,一般來說,宋大姐是店里的保潔員,在店里工作期間,撿到了客人的東西,也是職務行為,其后果該由店里承擔,由店里保管也沒什么錯。
但是,華體會體育《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求任何公民和組織,華體會體育撿到他人的遺失物以后,都應當物歸原主,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要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
而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華體會體育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賦予拾得人妥善保管的義務,要是沒有在還給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前,因為重大過失弄丟東西的話,還是有賠償義務的。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還會構成侵占罪。
現在飯店不想這么干,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公民都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宋大姐報警既是履行《民法典》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避免飯店犯錯。
雖然是勞務派遣,但并不意味著飯店可以任意將她退還給勞務公司,也不意味著勞務公司可以任意開除她。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說,只有派遣員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過錯的情形、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經濟性裁員情形、派遣期限屆滿等情形時,用工單位才能退遣員工。
現在飯店在不具備這些情形時,將宋大姐退回,違反了這一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飯店和勞務公司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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