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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核心提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3月1日施行。為貫徹落實《條例》精神,規范食品小經營店的登記、監督檢查等行政行為,加強食品小經營店食品安全監管,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18年1月12日前反饋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經營店登記和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經營店(以下簡稱小經營店)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經營店(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小經營店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五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未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派出機構承擔其管轄范圍內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餐飲服務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小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糕點店、農家樂等。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不含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等生鮮乳飲品)制售。
(一) 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旱廁、化糞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無害距離;
(三) 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六)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七)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八) 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九) 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十) 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十三)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現場存放;
(二) 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衛生防護設施;
1. 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銷售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粗加工、烹飪、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貯存等場所應當明確區分,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2.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等生鮮乳飲品)的,應設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專間(區、柜)。
1. 食品銷售、貯存和加工處理區的地面應做到硬化華體會體育、平坦防滑華體會體育、無裂縫華體會體育、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2. 有排水設施的,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等相應的防鼠措施;
3. 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輔砌或涂覆,無積垢,門、窗裝配嚴密,有防蠅紗網。
配備符合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潔凈的餐飲具。
1. 應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經營水產品的,應獨立設置水產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1.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設備、工具和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分開設置,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3. 冷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專間(區、柜)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具、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和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通風、排氣設施。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配置排油煙機或換氣扇。
第十二條 申請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記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登記機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七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十五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載明小經營店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有效期限、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二維碼等信息。
第十八條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條 變更后新頒發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一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條 原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四條 原登記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登記機關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原發證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在當地公開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補發的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證編號、有效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二十六條 小經營店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
(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
(三)小經營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
(四)小經營店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由JYDJ(“經營登記”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代碼、2位省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3位鄉鎮(街道)代碼、6位順序碼。
第二十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式樣。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印制工作。
第三十條 小經營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營業執照、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三十一條 小經營店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十二條小經營店應當按照登記范圍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的經營項目。
第三十三條餐飲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二)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三)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規定檢疫、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華體會體育,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處理的食品原料;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
禁止餐飲服務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十六條禁止小經營店加工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假摻雜、超過保質期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三十七條小經營店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或者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應當留存進貨票據憑證。進貨相關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八條含有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小經營店應當加強對加工制作的管理,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鼓勵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的小經營店實施明廚亮灶,公開加工過程。
第四十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商場(店)和超市柜臺出租者應當對入場小經營店的經營條件和經營環境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小經營店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小經營店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并按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小經營店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抽樣檢驗內容。對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和本地消費量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重點抽樣檢驗。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定分類監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導、示范引導、從業知識培訓等方式,督促小經營店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四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妨礙小經營店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并加強對小經營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兩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時,必須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第四十八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經營店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經營店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九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經營店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五十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單位地址、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地址等通訊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華體會體育,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不得推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小經營店有違法經營行為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小經營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的監督管理,按照《河南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十四條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五十五條 小經營店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且經營相對單一固定品種的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的小經營店,可限定其經營范圍,具體經營品種在相應的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五十七條從事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的小餐飲,應按照《河南省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小經營店食品經營登記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細化小經營店具體認定標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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